关于印发北部湾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10-19 15:03:15 来源: 阅读数:

北部湾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校国 内公务接待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 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51号)、《自治区党委修订印 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发〔201728号)和自治区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本规定所称国 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 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 标准、简化礼仪、归口安排、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等原 则。

国内公务接待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热情周到。 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 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的对象主要有:

一) 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

二) 应邀来校讲学或参加各种会议、交流的专家、学者。

三) 因工作关系来访的兄弟院校人员。

四) 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或来校联系、商谈工作的校外单 位领导和校友等来宾。

第五条学校公务接待的责任单位及分工。公务接待应根据 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等,按照谁主办、谁审批、谁接待、 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接待工作。

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重要嘉宾;各类校级重要会 议、签约与庆典仪式等相应接待活动;其他经校领导批示同意的 重要接待等活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 席。

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牵头对口接待;如 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属于全校性任务的,可由 校长办公室协调。接待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会议、会见(座谈) 的会场布置及材料准备等工作由接待责任部门负责。

第六条 在校内上下级之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不准用 公款互相宴请。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在安排外 出考察调研时,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安排考察内容, 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加 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 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异地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 的,派出单位或部门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 和人员。

第八条 接待部门或单位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 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 接待部门或单位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 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公函指对方来函、访问函、邀 请函、会议通知、接待方案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下同) 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 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本校教职工不准将私人休假、探亲、旅游 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条 在公务活动中应严格控制参观、考察活动。接待来 校开展专项调查、调研工作的领导及其团组,原则上不安排与工 作无关的参观点和考察线路。

第十一条 接待部门严格把控食宿、交通等服务标准,不准 超标准接待,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 无关的参观,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部门违反规定安排的,费用由接待部门 有关责任人员个人支付,并追究相关责任。公务活动结束后,接 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 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 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利用 车型,减少随行车辆。接待部门不得安排在机场和车站组织迎送 活动,不得张贴悬挂迎送标语横幅,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 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 不安排豪华酒店,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不搞特意装修、更换 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部门原则上应当安排在校内接 待宾馆,确实需要安排在校外宾馆的,安排在指定的协议宾馆。 接待省部级领导干部、院士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 正高职称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以专家身份外出的费用不在 接待经费项目中列支,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 规定,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执行上级贯彻落实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具 体标准如下:

一)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工作餐标准为: 省部级领导同志、院士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厅级干部、正 高职称人员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 副高职称人员每人不高于90元。

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到校外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须经 对口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 院士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厅级干部、正高职称人员及其随 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副高职称人员每 人不高于130元。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工作用餐应以本地家常菜 为主,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 菜肴,不准上烟酒,不准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接待部门应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控制餐标,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并严格控制陪餐人 数。接待对象在1。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 陪餐人数不准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及接待会场不准放置欢迎水牌,不准张 贴悬挂接待标语横幅(电子字幕除外),不准摆放水果、鲜花。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及接待费使用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 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 独列支。

(一)公务活动的接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各单位公务接待 前应先填写《北部湾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预算一次 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负责接待部门负责人签批。如来访人 数较多、接待任务较重、接待预算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 由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签批。未按规定报批的公务接待,学 校不负担其接待费用。

公务活动结束后,一般性接待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 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 职务(职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属于 重要接待的,并且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或联系工 作校领导批准方能报销。《北部湾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来访公函、发票、菜单、住宿单等票据一并作为报销的依据。

二) 接待费实行分块管理审批制度。年初按工作性质分块 下达本年度接待费预算指标,各单位、各部门一般性公务接待, 原则上在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接待预算经费中开支,由各单位、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 各种学会、协会及学术性团体会议的接待费用,应遵“以会养会”的原则,从其会务费中开支。确需学校支付部分 费用的,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

四) 财务处结账时,必须以《北部湾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 批表》为依据,按上述金额审批权限,由负责接待部门或分管校 领导审批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

五) 学校每年接待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全 部在“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办公经费开支。接待 费超支需要追加预算的,须按规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会 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 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接待规定的行


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在学校 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各 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定期 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规 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北部湾大学国 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湾大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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