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部湾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0-19 15:03:49 来源: 阅读数:

北部湾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 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 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 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 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 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 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 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学校领导班子分工、各类在校生数量、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数 量等基本信息;

二) 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 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考 试及录取规定,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 渠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四) 学科与专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学科建设 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 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 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 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 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六) 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 招投标;

九)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 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 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学校明确的其他需要主动 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七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 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 者经学校审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 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 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 政管理部门和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十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 开申请;

四)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 院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 事项,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 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 校报、校内广播、校外媒体(报刊、电视等)、会议纪要、简报汇 编成册等公开方式;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在校园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 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 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机构、学校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第十七条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 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员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 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 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审定。

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 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 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 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 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 称、联系方式;

四)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 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 部分说明理由;

五)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 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 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 复处理;

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 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 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 该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国家、自治 区、市政府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学校统一收取依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 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 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监察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 门、二级学院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 室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3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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