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湾大发〔2023〕143号
(2023年6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战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部湾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务及专项涉法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其内部法律事务,参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管理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以学校名义制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其他涉及学校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进行审查;
(三)为学校重大决策及重要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四)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协调、协助办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五)统筹管理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代表学校聘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专员;接受学校授权委托,根据需要选聘法律专业机构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六)配合校属各单位做好其他相关涉法事务,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七)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八)指导全校各单位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的档案管理、案件资料的备案、归档及保存工作,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归档工作。
第六条 校属单位为法律事务承办单位,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单位职责或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按照学校规定将合同及相关事项提交学校相关部门会审、风险评估;
(二)根据学校授权,按照规定程序起草、送审、签订和履行经审批通过的有关合同;
(三)负责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收集证据并对纠纷经过作出书面说明;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文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归档、保存;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和学校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法律事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相关事宜。承办人应为本单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各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设置法律顾问岗位,聘用法律专业人士为学校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校内外具有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教师、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等组成专家顾问团,根据学校授权委托,参与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和律师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部湾大学章程》行使职权。未经学校授权委托或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校属单位或个人办理法律事务,需要学校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并由学校档案馆存档备案。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一般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学校委托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切实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非法人单位、部门等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主要类型: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金融贷款合同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咨询服务合同
(七)买卖合同
(九)租赁合同
(十)赠与合同
(十一)劳动人事合同
(十二)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者学校公章正式签订。
第十七条 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 合同一般应当由学校方或以学校方为主起草,优先采用学校的示范文本。学校没有示范文本但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争议由学校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或约定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应当聘请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审定及签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存督促函件的发送证据。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收集损失的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学校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以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交学校档案机构保存,副本交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具体事宜,按《北部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涉及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起诉、应诉、申请仲裁、其他非诉业务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文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呈报学校领导阅示后,转法律事务办公室和涉案单位处理。
学校各单位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在接收当日送交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跟踪和督促有关案件办理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第三十条 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原则上按照涉案单位及其职责分工,经学校授权委托,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和涉案单位代表学校处理。
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时限,梳理案件事实,进行集体会商,广泛收集、保存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并派人参加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
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必要时,可由法律事务办公室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及校外律师召开论证会,出具法律指导意见。
第三十一条 案件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涉案单位应会同法律事务办公室将案件处理建议提交学校相关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第三十二条 涉案单位在参与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当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涉案单位应当做好案件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案件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应对案件产生原因及办理结果作出分析,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原件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同时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配合学校开展涉案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定期对学校涉及的重大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工作报告和工作建议,呈报学校领导,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校属单位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前,应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应规范文件的起草过程,应当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情况下,应召集有关专家和师生代表召开座谈会讨论;涉及师生利益的,应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校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该类文件草案,应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的内容,合法性审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法律事务办公室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报分管法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延长审查期限。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收益的;
(二)妥善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积极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处理法律事务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反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损害学校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审、存档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外法律顾问聘请、案件诉讼等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保障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