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湾大发〔2019〕236号
2019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分工、各类在校生数量、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考试及录取规定,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六)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学校明确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学校审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和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校报、校内广播、校外媒体(报刊、电视等)、会议纪要、简报汇编成册等公开方式;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园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机构、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员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府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学校统一收取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室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3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